广州建筑集中采购平台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建筑材料的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和完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阳光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材必须实施集中采购,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集团公司总部的建材采购按《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部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按规定的程序,由建材使用单位以购买的方式有偿获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建材的行为。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材”, 是指集团公司下属各级企业工程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时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建筑材料。

第五条  集中采购实施部门为集团公司集采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集采中心通过信息网络对建材进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信息网络载体为“广州市建筑集团集采平台”(以下简称“集采平台”),集采平台域名为http://www.gzmcgjcpt.com/

第六条  集采中心的日常工作和集采平台的管理由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具体负责,人员由建材公司派出并实施管理,通过集中采购方式为集团公司下属各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材确定供应单位或中标人。

第七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充分竞争下的质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包括实施部门、建材使用单位和监督部门。

第九条  集中采购的实施部门为集采中心,其职责为:

(一)起草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构建、运营、管理、维护集采平台。

(三)开展建材采购、销售、仓储与运输等工作。

(四)通过各种集中采购形式为集团公司下属各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材确定供应单位或中标人,对供应单位或中标人实施监控管理,确保建材按时、保质、保量向工程项目供应。

(五)管理评标专家库,按规定召集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负责集采平台供应商的管理。

(七)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考评。

(八)负责集中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建材使用单位为工程项目所属公司,其职能为:

(一)向集采中心提交经本公司审核的集中采购申请,以供集采中心确定集中采购形式及制作采购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等。集中采购申请包括预算金额、品名数量、质量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厂家要求、验收标准、进场时间等必要要素。

(二)审核集采中心拟订的采购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澄清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通知等。

(三)派员参加项目现场踏勘、标前会议、现场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与建材公司签订商务合同,组织项目现场的建材验收工作,按期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五)推荐供应商,经集采中心审核后进入合格供应商库。

(六)协助集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项目考评。

(七)其他在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或商务合同等中规定的职能。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建材公司的纪委、法务部、审计部,其职能为:

(一)纪委负责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在现场开标和专家评标环节派员实施现场监督;负责对集采平台的各流程操作实行线上线下监督。

(二)法务部负责集采中心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澄清文件、商务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审计部负责集采中心运营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形式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按采购形式分为直供、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应急采购六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由集采中心进行直供:

(一)采用直供以外的集中采购形式,还未与供应单位或中标人签订合同前的临时供应。

(二)无法预测、制定工程项目所需建材的整体需求计划或阶段性需求计划的。

(三)单一品种建材需求总金额不足1200万元,且经建材使用单位和集采中心协商一致采用直供的。

(四)属建材公司自有库存资源,且经建材使用单位和集采中心协商一致采用直供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

(二)集团公司指定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建材使用单位要求进行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项目业主指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三)建材使用单位指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四)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金额较小、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第一节    

第十九条  招标或邀标信息以集团公司集采中心名义进行发布,建材使用单位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集团公司官网、集采平台、公共招标信息网站、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购信息。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材使用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向集采中心提交集中采购申请,申请所含内容详见第十条第(一)款。集采中心根据建材使用单位的要求拟写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建材使用单位确认后,予以公开或发送。

第二十二条  集采中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建材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项目介绍、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以及合同文本,并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建材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由集采中心在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中阐明。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为20个工作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集采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约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文件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文件或修改内容经建材使用单位确认后,予以公开或发送。以上时长可根据项目工程进度由建材使用单位与集采中心商议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集采中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投标与开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规定,但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中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记录,资金财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七条  集采中心负责组织统一收取投标文件,核对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密封,核对无误后,与投标人办理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未按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及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在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中预先确定。建材使用单位、监督部门的纪委均应派员参加现场开标,并在开标记录文件中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集采中心主持并组织实施。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是否递交、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集采中心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节  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设定人数为4050人,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企业中推选产生,推选出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集团公司或下属企业中任职。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三)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聘期为2年,2年届满由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企业重新推选。评标专家由集采中心发放聘书。

第四节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集采中心主持并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奇数,由建材使用单位代表和经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建材使用单位代表由建材使用单位派出;评标专家应在排除建材使用单位的评标专家后由监督部门的纪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早于评标前三天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接触。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不得中断,由监督部门的纪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在评标记录文件中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集采中心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明确评标结果,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集采中心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五节  中标与定标

第三十九条  建材使用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建材使用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集采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一般为三日。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在集采平台上进行。

第四十条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集采中心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确定中标人后,集采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节  争议解决与合同签署

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在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或商务合同中予以阐明。

第四十三条  集采中心负责组织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建材使用单位与建材公司、建材公司与中标人分别签订合同。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中的合同文本,为三方签订合同的模本。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中的合同文本在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公开或发送前,必须先行通过建材使用单位与建材公司的合同审查,合同文本的审查分别按建材使用单位与建材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节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四十七条  废标后,集采中心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八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由集采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  

第四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集采中心代表、建材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集采中心根据谈判小组的意见向建材使用单位提出成交候选人,由建材使用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由集采中心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六章  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采购

第五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集采中心、建材使用单位应与供应商遵循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集采中心代表、建材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集采中心根据询价小组的意见向建材使用单位提出成交候选人,由建材使用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由集采中心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货款支付

第五十二条  建材公司应依照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或商务合同的有关货款支付条款按时向供应单位或中标人支付货款。如有延迟支付的,按上述文件中的相应条款支付延付费。

第五十三条  建材使用单位应依照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的有关货款支付条款按时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如延迟支付货款的,由建材使用单位书面向建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需注明延迟支付的理由、延迟支付的天数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延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的有关条款计收延付费。延付期满,建材使用单位可选择直接支付或用双方商务合同中约定的非担保的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货款划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五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澄清答疑、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按本暂行办法执行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建材的采购。

第五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集团公司属下全资、控股企业自营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大宗建材百分之九十(含)以上依照本暂行办法进行集中采购的,由集团公司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专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有关人员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集团公司《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追究问责。

第五十九条  集采中心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材公司承担。

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