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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系统内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参照本办法各自制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集团公司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6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其中:

采购金融服务事项按照广州市建筑集团总部金融服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采购资产评估服务事项按照广州市建筑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涉密采购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集团公司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采购项目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对于超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按采购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程序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范围。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项目可选择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允许的其他采购方式办理。 

第七条 招标采购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主办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并办理审批。如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集采中心)办理。

第九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集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进行直接采购:

(一)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曾按本办法采购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原供应商报价不高于原采购价格,采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

(二)单个项目或类别预算金额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第十二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累计采购一个预算项目(以集团公司一个审批事项为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资金数额超过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但直接采购项目、项目预算调整、预算时无法预估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办理: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所需支付的委托费用占招标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办理: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主办部门或集团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文件由主办部门制定,应当明确征集供应商应具备条件及其他预审所需明确事项。

(三)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让其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经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中标供应商,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将结果通知所有被邀请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主办部门制定,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采购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经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中标供应商,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主办部门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采购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经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中标供应商,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按集团公司档案要求。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审核流程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分工

(一)按照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分工,各管理部门为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项目内部审核资料、提出采购金额建议、组织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委托招标代理(或集采中心)及实施采购等工作。

(二)采购项目需要成立采购小组的,小组成员由主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派出代表)共三人组成。如采购项目有特殊专业需要,可聘请外部专家加入小组,小组成员必须为单数。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派出代表)加入小组。纪检监察部门派出人员列席小组。主办部门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提出明确建议,小组研究后作出采购意见,由主办部门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三)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负责对采购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资产管理规定提出意见。

(四)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照年度财务预算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对采购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财税法规制度提出意见。

(五)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对采购项目合规性提出意见。

(六)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存在风险点进行审核,对采购项目进行抽查。

(七)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检查采购项目全过程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按如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内,采购项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采购;

(二)年度财务预算内,采购项目金额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采购;

(三)年度财务预算内,采购项目金额人民币3000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采购;

(四)年度财务预算内,采购项目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采购;

(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或超年度财务预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采购。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采购;

(七)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采购。采购完成后,由主办部门按审批权限向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进行通报。

采购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后续采购费用申领、使用、报销等流程,由主办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其中,属集团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内(不限额度)的办公文具、电脑耗材以及茶叶等日常办公易耗品完成采购审批程序后,相关费用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统一签批。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采购项目外的采购审批流程

 (一)采购项目由主办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提交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三)采购结果及相关采购合同经集团部门按分工进行会审;

(四)采购结果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确认。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主办部门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一)立项申请;

(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相应资料;

(三)涉及公开招标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年度预算资金、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四)其他必要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按年度对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对于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追究问责。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集团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按本办法执行。《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部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建集〔2017232号)同时废止。